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9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嚇妹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鴻進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向達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向生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肆佰貳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查債權人另請求對債務人 李向榮 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李向榮已於本事件繫屬前之86年11月1日死亡,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該部分之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