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原告 洪美花
林筱蓉 林岱瑩 林景培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邦遠 律師被告淨通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碧梅 被告 蔡學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訴字第7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陳鈴香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書慶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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