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瑞煙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九十五年十月五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㈠出席職員關於「法官蔡美華」,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曾佩琦法官陳如玲法官蔡美華」㈡犯罪事實要旨欄內關於「五年內因吸毒成癮而基於反覆施用‧‧‧」,應更正為「五年內又基於反覆施用‧‧‧」。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上,出席職員及犯罪事實要旨欄內有上開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爰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陳如玲法官蔡美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家瑜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