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20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20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訴字第200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子倫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11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簡子倫與告訴人 潘綺希 前曾為男女朋友,2人於民國104年9月至105年5月交往期間,告訴人曾使用被告之手機登入其GOOGLE信箱[email protected]
m(下稱上開信箱)就遊戲「問答RPG魔法使與黑貓維茲」(下稱上開遊戲)使用被告之信用卡進行儲值虛擬遊戲幣,簡子倫因此獲悉上開信箱帳號、密碼資訊。詎被告於105年
5月20日至同年月30日間與告訴人分手,竟基於妨害電腦使用之犯意,於105年5月25日23時20分31秒至同年月26日0時57分13秒之期間,在被告位於○○市○○區○○街○○○巷○○號0樓住處,利用不詳設備連結網際網路(IP位址:00.0
00.000.000)輸入上開信箱帳號、密碼後登入告訴人之上開遊戲帳號,接續將告訴人之上開遊戲帳號內原有之如艾米莉亞與姊妹們的合照時光(L)、奸計大元帥迪特利希.貝爾克(SS)等眾多遊戲卡片於上開遊戲賣出而變更告訴人之上開遊戲帳號內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及同法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及同法第
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依同法第363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向本院撤回其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附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廖怡貞
法官黃湘瑩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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