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告 劉興財
羅勝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1,750元(即抵押物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1,990元,尚應補繳8,580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陳雅雯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