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懲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8號原告 劉泓志
楊岫涓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司法院等人間請求懲處等事件,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000元,惟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同法第236條準用同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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