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144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告 劉興財
羅勝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臺東縣臺東地政事務所以民國八十八年東地所字第一一四一二0號收件,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設定登記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羅勝賢應將前項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已對被告劉興財取得本院核發98年度執字第
193號債權憑證,原告對被告劉興財確有債權存在,迭經催討,均未獲清償,原告於調查被告劉興財之財產資料時,得知被告劉興財於民國88年9月28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10萬元之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予被告羅勝賢,惟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並不存在,爰訴請確認之;並依民法第113條、第242條及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代位被告劉興財請求被告羅勝賢塗銷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等語。並聲明:㈠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㈡被告羅勝賢應將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土地謄本、建物謄本及債權憑證(見本院卷第8至21頁)為證,被告復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爭執,堪信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均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並不存在;並依據民法第242條及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代位被告劉興財請求被告羅勝賢將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予以塗銷,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於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書(均應按他造當事人人數檢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雅雯附表┌──────────────────────────────────────────────┐│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臺東縣│臺東市○○○段││375│建│41.52│9/48││├─┼───┼────┼────┼────┼────────┼─┼──────┼────┼──┤│2│臺東縣│臺東市○○○段││375-1│建│1.30│9/48││├─┼───┼────┼────┼────┼────────┼─┼──────┼────┼──┤│3│臺東縣│臺東市○○○段││376│建│1,238.87│9/48││├─┼───┼────┼────┼────┼────────┼─┼──────┼────┼──┤│4│臺東縣│臺東市○○○段││377│建│38.31│9/48││├─┼───┼────┼────┼────┼────────┼─┼──────┼────┼──┤│5│臺東縣│臺東市○○○段││377-1│建│3.21│9/48││├─┴───┴────┴────┴────┴────────┴─┴──────┴────┴──┤│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18│臺東縣臺東市豐│臺東縣臺東市豐│鋼筋混凝土加│一層:154.10││9/48│││││ 田路 234號│聖段376地號│強磚造3層樓│二層:154.10│││││││││房│三層:38.22││││││││││合計:34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