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簡字第10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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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1093號
上訴人即
法定代理人 劉芸秀
訴訟代理人 甘昊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世豐 、 王世偉 、 阮玉欣 、 王思涵 、 王麗琪 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4,3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