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晨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明毅蘇淯凱勝岳 工程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萬6,350元。
理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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