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簡附民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11號原告 鄭人愷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之0訴訟代理人 陳逸帆 律師被告 林國楨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111年度桃簡字第62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王兆琳法官郭鍵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育燕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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