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7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779號原告 林家豪 被告 黃立文
楊蕙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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