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4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梁信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信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梁信雄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10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5月、6月減為3月確定;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簡字第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6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7月確定;㈣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2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1年4月、7月、7月、7月、7月減為3月15日確定;㈤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審易字第15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㈥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8年度嘉簡字第5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7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5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7月確定;上開㈠、㈦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363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上開㈢、
㈣、㈥所示之罪刑,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上開㈡、㈤、㈧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63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上揭罪刑均接續執行,於民國97年4月12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並於
10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03年8月22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2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為106年
1月10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0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9月28日,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