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4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就褫奪公權部分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所示之殺人罪宣告之褫奪公權伍年,減為褫奪公權貳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殺人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且所犯殺人罪,係自首而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因其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業於95年10月10日執行完畢,茲僅就褫奪公權部分聲請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第1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莊飛宗
法官黃憲文法官孫啟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黃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