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上易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389號上訴人屏東縣萬巒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林國順 訴訟代理人 梁智豪 律師被上訴人 林清良 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王琁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謝佳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