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1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1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恩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伍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柒佰叁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佰柒拾柒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