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斗簡字第一О一號
原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原告與被告丙○○間因遷讓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