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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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參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伍仟肆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加計延滯第一個月當月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
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陸佰
元。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被告雖以支付命令異議原告拒絕與其協商、無能力清償等語,資
為抗辯。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
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被
告所辯不得據為拒絕清償之正當理由。
中華民 國98年9月22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 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