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17號上訴人即原告 梁振維 被上訴人即被告鈞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4年12月17日本院104年度勞訴字第1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6,050元(計算式: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7,663元-撤回提繳退休金部分463元-判決被告應給付1,150元=606,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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