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8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8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高雄站前廣場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嘉聰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黃瑞泰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本件係請求債務人黃瑞泰給付大廈管理費22,120元,然所附之證明文件存證信函,尚難確認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故請釋明本件請求權之依據,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大樓管理費約定書、管理費繳納明細)另請提出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座落於高雄市○○區○○○路○號19樓之4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含所有權部)。
三、請提出高雄站前廣場管理委員會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請提出債務人黃瑞泰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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