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89號上訴人蘇州源
徐麗娥 被上訴人 何文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2萬5,
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婕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林君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