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97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方慰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順雄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8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4,6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書記官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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