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聲請人 余秀玲 代理人 王舒慧 律師(法扶)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附件:
請聲請人即債務人依序補正下列事項:
前置協商部分:
㈠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債權人清冊)正本。
㈡聲請人應釋明有無對第三人之債權存在,如有請依照司法院
網站(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ass
istassist03-04.asp)所提供之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格式填寫債務人清冊。
聲請人目前之收入:
㈠係指包括營業收入、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
年金、保險給付、租支款、政府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聲請人應提供最近2年之收入證明及各該年度總收入之明細,即除月薪外之獎金等工作收入請一併陳明。㈡聲請人應提出民國102年8月至同年9月份之薪資收入證明(如薪資單或扣繳憑單)。
請釋明聲請人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亦陳明補助期間及金額明細,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釋明聲請人有無其他兼職收入?請釋明除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4825號強制執行事件外,尚有無
其他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現繫屬於法院,如有,請說明案號及繫屬法院名稱。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1日
書記官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