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7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709號聲請人 張孝彥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乙紙,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8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惟查,本件公示催告裁定附表發票人欄及付款人欄皆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信分行,然聲請人登報附表發票人欄及付款人欄皆漏登載有限公司的「司」字,自不生已登載裁定於新聞紙之效力,而不符民事訴訟法第542條之規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丁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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