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35號原告 紀獻欽 訴訟代理人 紀榮豐 被告 劉文和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查原告請求將本院105年度司執字第4861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分配表,對被告所分配之新台幣(下同)2,28萬7,500元債權額,減為150萬元,並將減少之金額78萬7,500元,改分配給原告,則原告因變更分配表後所增加之分配額為78萬7,500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8萬7,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書記官洪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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