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訴字第7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宏諺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05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宏諺於民國107年1月21日上午11時5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區○○路往桃園市桃園區方向行駛,行經桃園市○○區○○路與富裕街口,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等一切情形,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駕車直行,適 龔書卉 徒步沿桃園市○○區○○路往桃園市中壢區方向行走經過該處,被告所駕駛之上開車輛之右後照鏡即碰撞龔書卉之右上臂,右後照鏡亦因此向內凹折而闔上,並致龔書卉受有右側肩膀挫傷之傷害。詎被告此際已知悉其上開車輛右後照鏡碰撞龔書卉,並可預見右後照鏡向內凹折之力道,將造成龔書卉受有傷害,竟萌生肇事逃逸之犯意,於上開事故發生後未採取必要之救護措施,隨即駛離現場(所涉肇事逃逸犯行由本院另行審結)。經龔書卉記下被告所駕上開車輛之車牌號碼,並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獲上情。經龔書卉提起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惟查該項罪名,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龔書卉業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依首揭法律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傅思綺法官游璧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