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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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5號聲請人 周國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2月2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9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39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珮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林希潔┌──────────────────────────────────────────┐│附表:│├─┬───────────────┬───────────────┬───┬────┤│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號│││││├─┼───────────────┼───────────────┼───┼────┤│1│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0NX─00000000─五│1│350│├─┼───────────────┼───────────────┼───┼────┤│2│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00000000─0│1│17│├─┼───────────────┼───────────────┼───┼────┤│3│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0000000─一│1│44│├─┼───────────────┼───────────────┼───┼────┤│4│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三NX─00000000─九│1│40│├─┼───────────────┼───────────────┼───┼────┤│5│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00000000─四│1│54│├─┼───────────────┼───────────────┼───┼────┤│6│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00000000─二│1│45│├─┼───────────────┼───────────────┼───┼────┤│7│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0─八│1│55│├─┼───────────────┼───────────────┼───┼────┤│8│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0─二│1│60│├─┼───────────────┼───────────────┼───┼────┤│9│聲寶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00000000─二│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