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99號原告 蔡儀宗 訴訟代理人 徐嘉明 律師被告 麥格 食品行即 陳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項目,包括:㈠資遣費新臺幣(下同)137,
066元、㈡預告期間工資41,000元、㈢特別休假未休之工資9,56
7元及㈣應提撥之勞工退休金164,598元,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上開第㈡、㈢項之金額合計50,567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扣除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500元後,原告應預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則為500元。上開第㈠、㈣項金額合計301,6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是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3,810元(計算式:500元+3,310元=3,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