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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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77號原告 朱易凡 被告 張睿庭 (原名 張隱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於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司法事務官僅就原告請求之一部核發支付命令(於新臺幣(下同)17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之範圍內核發支付命令),而駁回原告其餘聲請(見本院108年2月26日107年度司促字第8296號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於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原告之請求經准許核發支付命令之範圍即1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