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58號原告 黃文梁 被告 賴蔡罔市 ○○○市○○區○○○路○○號2樓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於民事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所載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瓊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