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6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毓棟 選任辯護人 李俊賢 律師
張賜龍 律師 王心甫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於民國111年11月9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林毓棟(下稱上訴人)住所及居所之轄區派出所,於同年月19日生送達效力,上訴人雖於上訴期間內之同年月28日即具狀提起上訴,但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翁碧玲法官彭志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書記官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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