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182號聲請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為相對人瑞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可供選派為相對人清算人之名冊、與相對人之關係及其連絡地址。
中華民國94年3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媛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3月10日
書記官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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