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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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附民字第2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3年度附民字第208號原告遠東傳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民國93年度上訴字第2511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增男
法官黃鴻昌法官謝靜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94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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