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570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9年10月9日起至129年10月9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甲○○於①②89年10月26日③93年6月4日向聲請
人借用①800,000元②10,000元③497,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09年10月26日②98年10月26日③98年6月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①97年8月26日②97年11月22日③97年9月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451,705元②366,717元③491,51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房屋抵押借款/透支借款借據暨約定書、現金卡、WISH零用金、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放款帳戶主檔查詢、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資料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之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債權金額逾最高限額980,000元之部分,並不在本件抵押權所擔保範圍內,併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57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406│建│604.00│10000分之41│├──┼───┼────┼───┼──┼─┼────┼──────┤│002│台南市○○區○○○段│436│建│387.00│10000分之41│└──┴───┴────┴───┴──┴─┴────┴──────┘┌─────────────────────────────┐│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57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權│││建│││├─┬─┬─┤││││││主要建築│十│合│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範│││號││││││單│││││││房屋層數│層│計│位│圍│├──┼─┼──────┼────┼────┼─┼─┼─┼─┤│001│23│台南市東區長│台南市東│12層樓房│27│27│平│全│││85│榮路1段22○號○區○○段│鋼筋混凝│.0│.0│方│││││10樓之18│406、436│土造│2│2│公││││││地號││││尺│部│├──┴─┴──────┴────┴────┴─┴─┴─┴─┤│共同使用部分:龍山段242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6││共同使用部分:龍山段2422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