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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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464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相對人丙○○
0巷8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所
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4,6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84年2月13日起至114年2月13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丙○○於92年11月5日邀同相對人乙○○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3,398,441元,借款期限至106年11月
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丙○○自97年8月3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2,489,154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房屋抵押借款暨擔保透支/自由年貸貸款約定書、欠款記錄、繳款紀錄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464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備註│││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593│建│86.18│全部│乙○○、 黃鴻 │├──┼───┼────┼───┼──┼─┼────┼──┤彬所有權權利││002│台南市○○○區○○○段│594│建│5.22│全部│範圍各2分之1│└──┴───┴────┴───┴──┴─┴────┴──┴──────┘┌──────────────────────────────────────┐│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464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三│騎│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房屋層數│層│層│層│樓│材料│台│位│圍│├──┼─┼──────┼────┼────┼─┼─┼─┼─┼──┼─┼─┼─┤│001│42│台南市安南區│台南市安│3層樓房│39│51│21│15│鋼筋│3.│平│全│││4│安中路4段210│南區淵西│鋼筋混凝│.0│.9│.9│.4│混凝│52│方│││││巷88號│段593、5│土造│3│3│8│2│土造││公││││││94地號││││││││尺│部│├──┴─┴──────┴────┴────┴─┴─┴─┴─┴──┴─┴─┴─┤│乙○○、丙○○所有權權利範圍各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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