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9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羅明宏 律師被告丙○○
甲○○ 王文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97,742元(○○○鄉○○段①1270地號:841.54㎡×13,700元/㎡×1/6=1,921,516元;②1273地號:753.21㎡×2,622元/㎡×1/6=329,153元;③1274地號:491.87㎡×2,400元/㎡×1/6=196,748元;④1277地號:194.31㎡×2,400元/㎡×1/6=77,724元;⑤1297地號:974.01㎡×1,400元/㎡×1/6=227,269元;⑥1300地號:370.39㎡×2,400元/㎡×1/6=148,156元;⑦1309地號:1,192.63㎡×1,400元/㎡×1/6=278,280元;⑧1312地號:1,186.85㎡×2,400元/㎡×1/6=474,740元;⑨1314地號:548.17㎡×2,400元/㎡×1/6=219,268元;⑩1317地號:1,177.04㎡×1,400元/㎡×1/6=274,643元;⑪1100地號:478.88㎡×9,400元/㎡×1/6=750,245元,合計:4,897,7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51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費用2,000元,尚應補繳47,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秀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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