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請求,聲請本院以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90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後,迄未就其保全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等情,業據本院調卷並查明屬實,則債務人之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謝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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