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家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家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家上字第16號上訴人 涂宇廷 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 律師視同上訴人 涂照原
涂洪欽
涂玲育 涂照東 涂閔耀
涂平 被上訴人 涂玲琴 訴訟代理人 蔡聰明 律師複代理人 楊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7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許勻睿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書記官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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