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001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顏嘉瑩 債務人有亨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家莉 人債務人 林依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貳拾玖萬壹仟參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至│利率│違約金│││(新台幣)│清償日止│(年息)││││││││││││││├──┼─────┼──────┼────┼──────────┤│001│262,106元│105年7月28日│3.7%│自105年8月28日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2│630,993元│105年6月28日│3.78%│自105年7月28日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3│77,961元│105年9月25日│3.72%│自105年10月25日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4│320,269元│105年8月25日│3.72%│自105年9月25日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