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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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02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醒吾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薛明里 代理人 李岳霖 律師
陸榆珺 律師相對人 鍾秀美
黃彩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聲請人以新臺幣柒佰陸拾萬壹仟貳佰零拾捌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以新臺幣柒佰陸拾萬壹仟貳佰零捌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