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15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楊春華 代理人 汪哲論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楊春華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1至4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經鈞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5號裁定准予免責,該裁定並於110年11月23日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向鈞院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55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確認無訛,並有本院上開裁定及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稽。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賴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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