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06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陳華信 訴訟代理人 徐登煜 被告 薛閔議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卓慶峯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257號加重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林信宇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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