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簡上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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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簡上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簡上字第51號上訴人 劉芳妤 被上訴人 黃盛宇老張牛肉麵店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對上訴人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原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所指定送達處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無法為送達,變更送達處所亦未向法院陳明,而致使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
3、4項之規定,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鍾淑慧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書記官郭書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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