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8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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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48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483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衍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83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衍樺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壹玖陸貳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壹玖貳壹公克),併同難以與之析離之包裝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罪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明知毒品之持有及流通,危害國人身心健康及社會秩序至鉅,且為法所嚴禁,猶漠視法令禁制,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前科素行、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原因、所生危害,及矢口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連同該包裝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鑑驗用罄之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本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2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賴昱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美玉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8349號被告陳衍樺女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4樓之2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衍樺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列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不得無故持有,竟仍基於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7年11月初,在新北○○○區○○路○段○○○號之新北巿政府1樓大廳,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康」之成年男子無償取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962公克,驗餘淨重:0.1921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07年12月2日23時20分許,行經新北市○○區○○○○○道(板橋區往樹林區方向)時,因形跡可疑為警攔查,經其同意搜索後,當場扣得其所有之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衍樺矢口否認涉有上揭犯罪事實,辯稱:扣案之毒品係「小康」之男子所有,不是伊所有云云。惟查:被告對於「小康」之真實姓名、年籍、聯絡方式,均無法提供相關證據以實其說,參以,上開扣案毒品係自被告所有之皮包內查獲,業據其供承在卷,復有新北巿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
1月1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及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962公克,驗餘淨重:0.1921公克)為憑,足認被告上開所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毀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檢察官陳雅詩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7月22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