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六О號
原告乙○○住高雄被告甲○○住高雄右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郭佳瑛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翌翔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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