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2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2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二七○八號
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興木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乙○○、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四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貳佰叁拾壹萬柒仟零貳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玖萬壹仟捌佰叁拾元,折合新台幣伍拾柒萬伍仟肆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柒萬伍仟肆佰肆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四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林玉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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