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19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9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94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王啟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零伍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王啟丞於105年11月09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190,552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194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啟丞│自民國110年│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5%│││46460││8月13日起│││││元│││││├──┼───┼─────┼──────┼──────┼───────┤│002│新臺幣│王啟丞│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7.73%│││143964││11月27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王啟丞│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143964││12月27日起││以內者,按上開│││元││││利率(即7.73%)│││││││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即7.73%)│││││││之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