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執行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024號)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裕犯附表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陳文裕因竊盜罪,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判決確定,分別處刑如附表。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本院定其應執行刑,合於法律規定。
二、審酌受刑人自民國66年間,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入監服刑之後,又一再行竊,且曾經強制工作,仍繼續竊行不斷,前案紀錄共21頁及附表編號1、2罪刑曾經定執行刑減除刑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錢建榮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