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宇俊(原名鍾丞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宇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宇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218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47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668號、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713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5年2月17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6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廖紋妤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