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家豪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9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江家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家豪因強盜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92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54號、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3596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5年2月23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6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廖紋妤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佳賢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