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9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9826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陳柏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施信安即永守防水工程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件聲請事項及聲請原因事實欄所載發票日為〝民國112年10月28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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